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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中国政府发布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简称“2020全国负面清单”)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简称“2020自贸区负面清单”)。2020全国负面清单及2020自贸区负面清单(合称“2020负面清单”)将于2020年7月23日生效。2019全国负面清单以及2019自贸区负面清单 (合称“2019负面清单”)将届时于同日废止。
与2019全国负面清单相比, 2020全国负面清单有以下主要变化:
类型 | 具体条款 |
放宽限制 | (1) 允许外商在从事“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企业中持更多股权(即,中方最低股比由“控股”[1] 降至“不低于34%”)。 (2) 允许外商在一些“空中交通管制”行业进行投资(即原“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的条款被变更为仅“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 |
取消禁限 | 删除“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的条款。 删除城市人口为50万以上之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企业之外资最高股比限制(原限制为须由中方“控股”)。 删除商用车制造企业之外资最高股比限制(原限制为中方股比“不低于50%”)。 删除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之外资最高股比限制(原限制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 |
特别条款 | 增加新条款明确“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不适用2020全国负面清单。 |
与全国负面清单相比,自贸区负面清单通常对外资具有更大的开放力度。例如,在2019年,2019自贸区负面清单已允许外商投资于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之水产品捕捞、不再要求出版物印刷企业须由中方控股;然而,针对以上这些领域的禁止与限制,在2020全国负面清单中仍然未被放宽。
与2019自贸区负面清单相比,2020自贸区负面清单基本[2]采纳了与上述2020全国负面清单表格相同之“放宽限制”、“取消限制” 及“特别条款”安排。此外,2020自贸区负面清单另有以下主要变化:
类型 | 具体条款 |
取消禁限 | 删除“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的条款。 允许外国教育机构、其他外国组织与个人独资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
本文仅是对于中国最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概述[3]。在投资时,外商可能另需考虑其他的同等适用于内外资的准入要求以及特定区域更为优惠的政策等等。如阁下需要进一步信息,请不吝与我们联系。
[1]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为51%及以上。
[2] 仅有的区别是,2019自贸区负面清单已 (a) 在“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行业做出中方最低股比降至“不低于34%”之安排,且已 (b) 删除了“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之规定。
[3] 本文未就“大地测量”、“市场调查”等领域一些细微变化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