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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驳回无使用意图的恶意申请
《商标法》第四条增加了一项新的规定,明确规定无使用意图的恶意申请应予以驳回。该修正赋予中国商标局在审查阶段驳回恶意申请的权力,这一点意义重大,并且符合最近审查员主动驳回恶意申请的做法。
此外,违反第四条将成为异议和无效宣告的独立理由。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人,而不仅仅是商标所有人,均可以提起诉讼。
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制裁
现行《商标法》第19条已经规定,如果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是由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或者代表提交的,或者该商标与第三方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存在合同或者业务关系,则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应代表申请人。修正案增加了一条规定,即如果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恶意,并且无意图使用该商标的,则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应代表申请人。
第68条也被修订为增设对恶意申请人和协助其从事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予以警告、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这是中国特有的。第68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可对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恶意商标诉讼”的处罚。
加大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
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主要抱怨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赔偿金额太少。这减低了品牌所有者在中国法院行使其权利的诱因。对第63条的修正通过增加可能要求的损害赔偿金来应对这一问题:
销毁假冒商品和制造工具
第63条现在还规定,应商标所有人的要求,对带有假冒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法院还可责令销毁主要用于制造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工具和材料。 虽然中国法院根据《民法》确实拥有广泛的权力给予消除侵权影响的补救措施,其中可包括责令销毁侵权产品和相关工具,但该修正案为《商标法》下的品牌所有者提供了明确的补救措施。
有关部门将如何解释“特殊情况”一词仍然有待观察,但修正案也处理了商标所有人长期关注的一个问题,即禁止在移除假冒商标后将假冒商品重新投入商业渠道。
帮助认定恶意的指引
中国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公布的《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草案),列出了协助商标局识别和采取行动打击恶意申请(在规定草案中称为“异常商标申请”)的指引。下列几点特别具有实际意义:
综上,规定草案暗示审查员可以(1)参考黑名单;(2)考虑第三方提交的请愿书;以及(3)依靠他们自己的搜索(如所有权搜索和互联网搜索)把正当申请和恶意申请分别出来。
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北京指南)从2019年4月24日起生效,其中列出了一系列恶意情形,包括:
与规定草案一致,北京指南还规定,涉嫌恶意,但声称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的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支持该主张。因此,尽管目前仍不确定规定草案是否将以现行形式颁布,而北京指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两者都应与经修订的《商标法》的应用高度相关。
这究竟意味着什么?
在过去的一年里,商标局已经主动驳回了明显是恶意申请的商标。目前对《商标法》的修订,加上 “规定草案”和“北京指南”,是一个可喜的迹象,表明中国正在正式确立拒绝恶意申请的法律标准和依据。
然而,申请人被要求表明使用意图,特别是在有多个申请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品牌所有者产生影响。 目前尚不清楚可能需要何种证据,但在修订后的《商标法》生效后,合法品牌所有者可能很难为达到防御目的而提出广泛申请。 特别是,在所有45个类别的申请可能受到仔细而彻底的审查。 但是,希望新《商标法》的有效实施和执行将减少对防御性申请的需求。
新《商标法》暗示商标局将在商标审查过程中进行初步审查以识别和驳回恶意申请。 然而,对于品牌所有者来说,重要的是使用监视服务主动监控中国登记册,以便及时向商标局报告恶意申请,以使申请在早期阶段被驳回。
此外,品牌所有者还应向商标抢注者及其代理人发出警告信,以便更容易建立恶意防范机制。
商标所有人应注意,关于要求强制销毁侵权商品,新《商标法》是指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表明在相同商品上需要有相同的商标。这使得补救措施的范围比看起来狭窄。 对“注册”商标的强调也意味着该条款不应涵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这些问题或可由实施条例进一步澄清。
结论
修正案的实际实施仍存在许多不确定性,但这些变化对国内外品牌所有者而言是积极的,我们审慎乐观地认为,这些变化将有助于阻止在中国的恶意申请。